工伤保险的参保终止与劳动关系状态直接相关,具体规则如下:
一、参保终止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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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终止时自动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工伤保险的参保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当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工伤保险自动终止,无需额外申请或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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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停保手续,劳动者可要求原单位停止缴纳工伤保险,或直接向社保中心申请停保。
二、参保终止的程序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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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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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15日内,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停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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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参保中断,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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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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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主动要求原单位办理停保,或向社保中心投诉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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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原单位失联,可通过12333等渠道查询缴费状态并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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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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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关联性
若同时缴纳医疗保险,离职时医疗保险会随劳动关系终止而终止;若仅缴纳工伤保险,需通过上述流程办理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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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程序的独立性
工伤保险的终止不影响工伤赔偿程序的进行。若发生工伤,需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认定和赔偿。
工伤保险的终止以劳动关系终止为核心,劳动者可通过主动申请或投诉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