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阳市社保政策,关于视同缴费指数的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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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指数的统一标准
对于199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3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参保人(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复转军人),其视同缴费指数统一按 1.4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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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视同缴费金额 =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 当年社会平均工资 × 1.4
其中,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参保人退休时对应年度缴费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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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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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参保人退休时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低于退休时缴费工资,按实际缴费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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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高于退休时缴费工资,则按社会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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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
若某参保人1993年缴费工资为600元,1994年社会平均工资为800元,则1993年的视同缴费指数为: $$\frac{600}{800} \times 1.4 = 1.05$$
但根据政策统一标准,仍按1.4计算。
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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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参保人属于1994年1月1日后参保但符合视同缴费条件(如复转军人),其视同缴费指数按特殊群体计算公式: $$\frac{\text{参保前12个月月平均基本工资}}{\text{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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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参保人完全按实际缴费年限退休且当地无视同缴费政策,则不享受视同缴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