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验收时间规定如下:
一、验收时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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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水土保持设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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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验收阶段
生产建设项目需在投产使用前或竣工验收前自主完成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二、具体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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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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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相关前期工作(如降雨预报、水土流失分析、工程透水试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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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并提交验收申请表、设计/施工图纸、验收报告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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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与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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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验收材料不少于2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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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验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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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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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备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报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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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单位需在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完成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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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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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项目分类处理 :2011年3月1日前投产使用的项目无需自主验收;2011年3月1日后的项目需根据占地面积和扰动规模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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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建设项目 :需明确分期验收要求,各期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分别验收。
四、法律依据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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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验收结果需报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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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以上规定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落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