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罪认罚告知书签字后的禁忌,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禁止撤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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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出书面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未以书面形式向办案机关提出撤回申请,则视为未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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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核心指控提出异议
若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或认罪表述存在实质性异议,需通过正式程序提出,否则不视为撤回。
二、撤回后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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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将不再作为认罪认罚的依据,但可能作为有罪供述的辅助证据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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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重新审查案件事实,量刑建议可能调整。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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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撤回权利
即使未主动申请撤回,仍可通过上诉、抗诉等程序主张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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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口头承诺
任何口头撤回声明均无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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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司法机关调查
签字后应继续配合司法机关的讯问、调查等活动,避免因态度问题影响案件进展。
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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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理解权利 :在签署前务必仔细阅读告知书内容,必要时可要求律师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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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决策 :撤回需权衡利弊,避免因一时冲动影响最终判决。
以上内容综合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的相关条款及司法实践中的通用原则,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签署前充分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