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时, 必须向被不起诉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具体说明如下:
一、告知书的送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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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送达被不起诉人
无论属于法定不起诉(如无罪、免罪)还是酌定不起诉,检察院均需书面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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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限制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时间应在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一个月内完成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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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内容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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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的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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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的权利(如申诉权、自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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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的履行义务(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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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情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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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不起诉 :若因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样需送达告知书,并说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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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的权利救济 :收到告知书后,被不起诉人可在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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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规定了不起诉的适用情形(如无罪、免罪、情节轻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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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条 :明确要求不起诉决定需送达被不起诉人及近亲属。
检察院在作出相对不起诉时,不仅需要送达书面决定,还需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以保障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