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纪委处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根据相关规范和程序要求,主要规定如下:
一、接收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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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接收机制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接收巡视工作机构、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移交的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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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与备案
接收后需对线索进行分类摘要,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于的经审批后转交相关部门。
二、处置程序与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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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处置意见
承办部门需在收到线索后30日内提出处置方案并履行审批手续,采用以下分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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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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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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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存待查(因条件不足暂缓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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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了结(问题失实或无需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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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
线索需进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和定期汇总核对,建立管理台账并全程登记备查。
三、监督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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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分析研判
纪检机关应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线索综合情况,对重点问题深入研究并提出处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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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积压,超期未处理的需追究相关责任。建立定期检查、抽查机制,确保处置规范。
四、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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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协调
本地无管辖权但其他地区有管辖权的线索,需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垂直管理单位按层级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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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共享
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需协助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以上规定旨在规范问题线索处置流程,确保及时、精准地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防止线索积压和失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