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规定如下:
一、基础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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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费用
可支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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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购药
自2023年10月起,个人账户余额可用于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的非处方药、医用器械耗材(如口罩、体温计等)。
二、家庭共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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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家庭成员费用
可用于支付已参保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的自付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以及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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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档支付
若家庭成员使用二档或三档医保,个人账户可支付社康中心规定的1000元额度。
三、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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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特殊情形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缴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用个人账户支付其缴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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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登记等社会服务
可用于失业登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就业服务申请等。
四、划入标准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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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入比例 :2023年10月起,一档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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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累计额 :个人账户累计额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时,超出的70%可支付医疗费用或大病统筹基金。
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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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 :需在深圳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社康中心属于定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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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限额 :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分档执行,具体比例由医保部门规定。
以上规定综合了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及最新政策调整,确保参保人及家庭成员医疗费用得到合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