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新鉴定结果不服的处理方式需根据具体纠纷类型和鉴定类型确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医疗纠纷中的医疗事故/过错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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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鉴定申请
当事人对再次医疗事故或过错鉴定结果仍不满意时,可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如省级委员会)。省级鉴定结论具有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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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途径
若对再次鉴定结果仍不服,需通过诉讼维权。根据《医疗纠纷处理条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诉讼中可申请专家辅助人质询或要求鉴定人出庭对质。
二、工伤鉴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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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鉴定
收到初次鉴定结论后15日内,可向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需提供新医疗检查报告等充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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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鉴定
若对复查结果仍不满意,可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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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或诉讼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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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认为鉴定程序违规(如专家失职、证据遗漏),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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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阶段可申请重新鉴定,但需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关于程序违法、证据不足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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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鉴定不服(如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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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申请
当事人对二次司法鉴定结果不服时,可申请再次鉴定。但需提供充分理由(如鉴定程序违法、结论依据不足)。若反复申请无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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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途径
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法院可要求鉴定人出庭对质或委托其他机构补充鉴定。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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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需围绕鉴定结论提出合法合理的异议,如程序瑕疵、结果矛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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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次数限制 :医疗事故鉴定仅限2次,二次鉴定后一般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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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要求 :申请重新鉴定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工伤鉴定15日内、医疗纠纷6个月内)。
建议根据具体纠纷类型选择合适途径,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