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与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退还问题,综合相关税法规定及政策文件,具体说明如下:
一、附加税费与留抵退税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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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税费不直接退还
根据财税〔2018〕80号文件,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不直接退还附加税费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这意味着纳税人不会因为获得留抵退税而直接收到附加税费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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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计税依据调整
虽然附加税费本身不退还,但允许纳税人在后续申报时 从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中扣除已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例如,某期应纳增值税额可调整为: $$\text{应纳增值税额} = \text{当期销项税额} - \text{当期进项税额} - \text{已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这一调整会直接影响附加税费的计算和缴纳金额。
二、特殊情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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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多缴退税 :若纳税人因计算错误或政策调整多缴了增值税,可申请退还多缴部分,但附加税费同样适用扣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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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政策,但附加税费不参与退还。
三、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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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申报调整 :收到留抵退税后,需在次月申报时填写《附加税费计税依据调整表》,确保申报数据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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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证明材料 :申请附加税费扣除时,需提供增值税留抵退税证明、完税证明等材料。
留抵退税与附加税费扣除是两个独立但关联的税务处理机制,纳税人需根据具体情况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