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伤情鉴定重新鉴定的流程,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操作规范,主要分为以下步骤:
一、申请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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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书面申请
需向原办案机关(如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重新鉴定的理由,如原鉴定程序违法、依据不足、鉴定机构/人员资质问题等。 申请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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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的具体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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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鉴定结论的异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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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据材料(如医疗记录、鉴定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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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补充材料
根据办案机关要求,提供补充材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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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影像检查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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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证明(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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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与委托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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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审核
受理申请后,办案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判断是否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如原鉴定程序违法、依据不足等)。
若审核通过,将进入委托鉴定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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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
由办案机关指定或双方协商确定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通常选择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或通过摇号等程序确保公正性。
三、鉴定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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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鉴定方案
鉴定机构根据案件情况制定鉴定方案,明确鉴定项目、方法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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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鉴定
鉴定人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鉴定,收集、分析相关证据,形成书面鉴定意见。
四、结果告知与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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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鉴定文书
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在3-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文书,送达办案机关及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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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与告知
受害人或代理人可到公安机关领取鉴定文书,办案机关会同步告知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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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处理
若对重新鉴定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收到鉴定文书后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法院提出上诉或申诉,但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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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效 :通常需在原鉴定结论送达后合理期限内提出,具体期限因地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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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承担 :一般由申请方垫付,若鉴定结论改变则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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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保障 :重新鉴定应独立进行,避免原鉴定机构/人员参与,确保公正性。
以上流程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通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合法、结果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