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一方不同意鉴定时,法院仍然有可能决定进行鉴定 。法院在决定是否进行鉴定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证据的关联性、鉴定对于公正裁判的必要性等因素。如果法院认为鉴定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即使一方不同意,法院也可能会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具体参考以下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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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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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涉及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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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即使一方不同意鉴定,法院在认为鉴定对于公正裁判是必要时,仍然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法院也会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让其有机会对鉴定过程和结果进行质证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