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根据具体鉴定类型和程序要求有所不同,以下是主要情形的
一、工伤鉴定重新申请
-
初次鉴定后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在 15日内 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交通事故鉴定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有异议时,需在 3日内 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医疗事故鉴定
-
首次鉴定后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自收到鉴定结论 15日内 向原受理卫生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四、其他情形
-
司法鉴定程序
-
司法鉴定机构需在 30个工作日内 完成鉴定,复杂案件可延长30个工作日;
-
重新鉴定申请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具体期限由法院或相关机构规定。
-
注意事项
-
不同鉴定类型有明确的时间节点,超期可能影响重新鉴定申请;
-
部分情况下,若对鉴定程序或材料有异议,可在初步鉴定前提出。
以上信息综合了《工伤保险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及司法鉴定程序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