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是否建议诉前调解的问题,需结合制度设计、实践操作及法律原则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分析:
一、不建议诉前调解的核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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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职能定位偏差
诉前调解属于非诉讼程序,而法院的核心职能是审理案件。将调解前置可能削弱法院的审判权威性,且与《民事诉讼法》中“法院审理案件”与“调解”分属不同程序的立法精神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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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规范性不足
部分法院存在强制调解、久调不决等问题,如立案后未及时转入诉讼程序、调解协议缺乏法律约束力等,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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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分配不合理
诉前调解可能占用本应用于审理案件的人力、物力资源,尤其在案件数量庞大的情况下,可能影响审判效率,形成“重调轻判”现象。
二、现行制度的潜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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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权益保障风险
诉前调解缺乏强制约束力,当事人可能因时间拖延或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而失去最佳诉讼时机,甚至被迫接受不利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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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诉讼程序衔接不畅
调解失败后转立案流程繁琐,部分案件从提交材料到取得受理通知书需长达一个月时间,影响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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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机制压力
部分法院为完成调解指标,可能过度推动诉前调解,导致调解质量下降,甚至以调代诉。
三、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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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调解适用范围
仅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如标的额小、事实清楚的案件)开展诉前调解,避免强制介入所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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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调解程序
建立统一的调解流程和期限,确保调解员具备专业素养,并强化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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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诉讼保障
确保当事人在调解失败后能及时转入诉讼程序,避免因程序拖延影响司法救济。
四、总结
诉前调解本身具有降低诉讼成本、缓解司法压力的优势,但需在法院职能定位、程序规范和资源保障等方面进行完善。当前部分问题主要源于制度执行偏差,通过改革可优化调解机制,使其与诉讼程序形成互补而非替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