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法关于司法鉴定的法条,综合相关规范文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司法鉴定机构职责与委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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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应统一受理办案机关委托,自收到委托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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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需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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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
二、司法鉴定原则
司法鉴定应遵循合法、独立、公开,客观、科学、准确,文明、公正、高效的原则。
三、司法鉴定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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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鉴定中心及分支机构,指导下级法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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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法院可委托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代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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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需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随机选择委托。
四、司法鉴定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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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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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等特殊案件费用可协商确定支付比例。
五、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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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可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材料,必要时可申请法院采集检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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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有权拒绝不合理鉴定要求,不同意见可不在鉴定文书署名。
以上内容综合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等核心文件,确保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性与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