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司法鉴定中心的收费标准根据鉴定类型和标的额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如下:
一、收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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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导价或定价管理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其他类司法鉴定(如文书鉴定、手印鉴定)的收费由省级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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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财产类鉴定费用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中较小值,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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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0万元:按附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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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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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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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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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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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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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0万元: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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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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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具体收费标准可能因地区经济水平、司法行政政策不同而有所调整,例如山东省早期尸表检验为600元/具,而北京市对“疑重”鉴定收费可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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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上限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案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收费金额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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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诉讼过程中产生的翻译、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当事人直接支付,法院一般不代收代付。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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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比例适用于财产类鉴定,若涉及人身伤害(如伤残等级评定),则按项目单独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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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前确认鉴定类型及标的额,避免因标准差异产生纠纷。
以上信息综合了全国通用标准及部分地区具体规定,实际收费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