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育津贴规定如下:
一、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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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
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若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60%的,按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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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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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生育:98天产假(含难产、多胞胎增加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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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未满4个月流产15天,满4个月流产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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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生育:按参保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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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计算公式
$$
生育津贴 = \frac{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times 产假天数
$$例如:某单位上年度月均工资6500元,顺产女职工产假98天,则津贴为21233元。
二、与工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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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高享受原则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可同时享受,按两者较高值发放。若生育津贴低于工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若高于工资,则停止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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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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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或缴费不足 :按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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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发放后 :剩余部分归企业,不足部分由企业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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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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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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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9个月(部分地区调整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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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保险需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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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性要求
- 需符合国家和河南省计划生育政策,办理生育登记等手续。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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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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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且无欠缴记录,方可申领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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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配偶符合条件可申领50%标准的生育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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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流程
- 需提供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出生/死亡证明等材料,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以上规定综合了河南省现行政策文件,确保职工生育津贴权益得到保障。若需进一步确认,建议咨询当地社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