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个月
女职工保胎假的具体时长需根据生育阶段和地区政策综合确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产前假(基础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享受 98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休假 15天 ;难产或生育多胞胎的,分别增加产假15天/每多生育1个婴儿。
二、特殊保胎假(病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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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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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存在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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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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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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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胎假按 病假待遇 处理,工资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且不得以“怀孕”为由拒绝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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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胎假超过6个月,停止发放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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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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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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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胎假(非上述特殊情形)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法律未作明确时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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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可申请产前假(2个半月),需经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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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 具体待遇可能因省份政策不同存在差异,例如上海市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可申请产前假,其他地区可能无此规定。
女职工保胎假最长可达 6个月 (含15天产前假+42天流产产假),但需符合相关医疗证明和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