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先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工伤医疗费用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而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工伤发生后,应当先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而不是使用医保 。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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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受伤后,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可以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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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工伤保险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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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相关的工伤医疗费。
如果职工已经使用医保结算,需要到医院将医保结算改成自费结算,然后才能申报工伤医疗费。这是因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如果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医疗费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发生后,应当先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而不是使用医保。如果已经使用医保结算,需要及时改为自费结算,并按规定申报工伤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