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的假期规定涉及法定节假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以及草原休牧期等特殊时段,具体如下: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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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 (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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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 (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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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 (农历清明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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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节 (5月1日至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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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节 (农历端午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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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节 (农历中秋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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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节 (10月1日至3日)
调休说明 :若节假日与周末相连,通常通过调休形成长假。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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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 :2025年2月10日至17日放假调休,含3天连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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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 :2025年4月4日至6日放假,属于短途旅游高峰期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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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节 (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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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节 (5月4日):14周岁以上青年放假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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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节 (6月1日):不满14周岁少年儿童放假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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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军纪念日 (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三、草原休牧期(生态保护专项假期)
2025年4月1日起,内蒙古9.7亿亩草原进入休牧期,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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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牧区草原 :实行5年全年禁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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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畜平衡区草原 :执行不少于45天的春季休牧制度
休牧期间通过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旨在保护草原生态
四、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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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休原则 :法定假日与周末调休时,通常将前后公休日调至其他工作日,避免连续工作超过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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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区政策 :如呼伦贝尔市曾试点推行2.5天弹性休假,但仅限有短途出游需求的群体
以上信息综合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策文件及交通部门发布的假期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