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遵循传承文化特色、规范命名程序、强化多语种使用、明确监管责任、严格违规处罚五大原则,确保地名标准化、科学化。
一、传承文化特色
地名命名需体现历史、民族、地理特征,优先使用蒙古语传统名称,保护地名文化遗产。新增地名应符合地域文化背景,禁止使用有争议或含义低俗的词汇。
二、规范命名程序
地名的命名、更名需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重要地名变更须经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需逐级上报备案,确保流程透明。
三、强化多语种使用
公共场所及交通标识必须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和蒙古文字,拼写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标准。蒙古语地名音译应遵循统一规则,避免同音异译或错译现象。
四、明确监管责任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自然资源、交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建立地名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与动态更新,提升管理效率。
五、严格违规处罚
擅自命名、更名或未使用标准名称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罚款。损坏地名标志的需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内蒙古通过系统化管理,保障地名稳定性与文化延续性,为社会交流、公共服务及文化传承提供基础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