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药店的审批条件需同时满足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两类要求,具体如下:
一、基础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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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运营时间
零售药店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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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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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1名执业药师或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需与药店一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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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需至少2名熟悉医保管理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同样需1年以上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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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需建立医保药品管理、财务、统计、医疗质量等制度,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医保管理人员。
二、药品与经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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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认证
需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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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用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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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分类分区管理,设置明显医保用药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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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备药率需达到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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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要求
- 经营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设置处方审核区、调配区、储藏区等功能分区。
三、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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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
需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对接的能力,实现就诊信息实时传输和直接联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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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备案
- 所有管理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医保专(兼)职人员需通过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动态维护平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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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合规
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四、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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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通道”定点药店 :需在常规定点基础上,额外满足门诊慢性病用药保障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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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提交 :申请时需提交《申请表》《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以上条件综合了国家及地方医保部门的规定,具体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