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指覆盖整个海南省,包括海南岛及三沙群岛等周边岛屿,是全国唯一省级经济特区。其政策优势、开放范围及发展规划均以全省行政区域为基础,而非仅限海南岛地理范围。
海南经济特区设立于1988年,国务院明确将海南全省划为经济特区,涵盖3.54万平方公里陆地面积及200万平方公里海域。这一范围既包含海南岛主岛,也包含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统称三沙市)等附属岛屿及海域。行政区域与地理概念的统一,使海南在改革开放中享有更广泛的政策试验空间。
从政策实施层面看,海南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等措施,均以海南省行政区划为边界。例如,离岛免税政策适用于所有从海南省内离境的旅客,包括海口、三亚及三沙市等区域。国际旅游岛、自由贸易港等重大战略,均以全省统筹规划为前提,推动全岛资源整合与协同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海南岛作为海南省的主体部分,常被误认为等同于经济特区范围。实际上,海南省行政管辖范围更大,尤其在三沙市设立后,经济特区覆盖的海洋权益、资源开发权限进一步扩展。这种“全省即特区”的模式,打破了传统经济特区局限于某一城市或片区的惯例,为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创新范例。
理解海南经济特区涵盖全省而非仅海南岛,有助于明确政策适用范围及发展重心。未来,随着自贸港政策深化,海南省全域将依托独特的地理与行政优势,探索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