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的生育津贴标准如下:
- 生育津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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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当月的人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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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产的女职工可享受158天产假,如果参加孕前备孕检查,还可延长10天,最长为16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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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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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98天。
-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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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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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
- 注.正常生产或满7个月以上流产者才享有此项补助,宝鸡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4811元,假设某女子合法顺产一名幼儿,则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4811×25%≈1203元。
- 一次性补贴 :
- 若女职工是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 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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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津贴设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连续参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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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结算后,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对公银行账户,医保经办机构拨付的生育津贴不足以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宝鸡市的生育津贴标准包括生育津贴的计算、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补贴等内容。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可能会随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参考最新的政策文件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