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发工资
生育津贴差额的补发基数应 以职工应发工资为基准 ,而非实发工资。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生育津贴的计发原则
- 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
$$\text{生育津贴} = \frac{\text{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times \text{产假天数}$$
其中假期天数包括法定产假及奖励性产假。
- 与职工本人工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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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 低于 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则生育津贴 低于 职工正常出勤工资,企业需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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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生育津贴 高于 职工正常工资,多出部分归职工所有。
二、差额补发的计算方法
差额 = 应发工资(生育津贴基数) - 实发工资
实发工资 = 应发工资 - 应扣款项(如社保、个税等)
三、特殊情况说明
- 未缴纳生育保险
若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出勤发放,无需享受生育津贴。
- 生育津贴的发放方式
- 部分地区直接发放给职工本人,部分地区由单位代发。
四、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规定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差额需补足;
- 地方性法规
如苏州、江苏等地明确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且差额补足。
五、争议处理时效
生育津贴争议通常适用 普通仲裁时效 (1年),但具体适用特殊时效(如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需结合当地法律规定判断。
生育津贴差额的补发应基于职工应发工资,企业需定期核算并支付差额,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