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同时追究
关于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区分责任主体。以下是综合分析:
一、责任主体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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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作为主要责任人
法人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具有最终决策权。虚开发票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法人需承担主要法律责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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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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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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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责任人员(如开票员)
直接参与虚开发票操作的人员(如财务人员、业务主管等)属于次要责任人,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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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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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骗取出口退税等特别严重情节,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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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与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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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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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
对虚开发票的罚款金额有明确标准: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超过1万元的,罚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下。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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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认定
若单位与个人共同实施虚开发票行为,需根据作用力大小区分主从犯,均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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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情形
包括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存在虚假交易、频繁虚开等情节。
虚开发票需同时追究法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如开票员)的法律责任,法人因违法情节严重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直接责任人则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