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搜索结果,职工妻子生育时,职工本人可以领取生育津贴,但生育津贴的领取主体是职工本人,而非职工的妻子。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生育津贴的领取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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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本人
生育津贴是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依法享受的工资性补偿,由用人单位按月垫付并支付给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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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业配偶
若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缴费满12个月,其生育津贴可从配偶的生育保险中支付。
二、职工本人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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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要求
职工需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缴费满12个月,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需正常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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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标准
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计发天数计算。例如,某地规定产假158天,月平均工资为35283元时,津贴为35283/30×128=150540.8元。
三、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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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与津贴的关系
若职工工资高于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无需重复发放;若低于生育津贴,差额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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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权益
男职工无法直接领取生育津贴,但可享受护理假津贴(如10天)。
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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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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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规定
郑州、四川等地明确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
职工妻子生育时,职工本人可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未就业配偶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配偶的生育津贴,两者不可同时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