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参保范围与缴费:广西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属地管理原则参保。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保费合并缴纳,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 0.4%执行,其他用人单位按 0.5%执行,职工个人不缴费 。
- 享受待遇条件
-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进行门诊产前检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并发症、合并症,可按规定享受。
- 生育津贴待遇:参保女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按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分娩或流产前补缴欠费的,补缴后正常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
- 生育保险待遇内容
- 生育医疗费用:包含参保女职工在孕产期内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医疗费用,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的其他项目费用 。
- 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工资性补偿。计发标准统一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职工分娩前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相关产假规定执行,如生育享受 98 天生育津贴,难产或剖宫产增加 15 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在此基础上,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 30 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 30 天。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享受 15 天生育津贴,满 4 个月流产享受 42 天生育津贴 。
- 支付标准
- 生育医疗费用限额: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保障。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医疗费用,按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的 50%由生育保险支付。实际符合规定费用低于限额按实际支付。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限额结算,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的完整医疗过程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统筹基金按 70%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1500 元,不列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 。
- 其他:参保女职工在孕产期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支付,列入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 。
- 特殊情况规定
- 异地分娩:女职工因异地工作等原因需异地分娩,且生育保险未中断缴费的,可自费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后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也可由单位通过网上服务大厅申报 。
- 断缴补缴:生育保险政策规定职工从开始怀孕到生育、从开始怀孕到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必须连续按时足额缴费方可享受待遇。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缴费,孕期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在生育费用发生前补缴,可正常享受待遇,在生育费用发生后补缴不享受待遇 。
若你对其中某一项规定,如费用支付标准或特殊情况处理等还想深入了解,我可以进一步为你详细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