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生育数量规定:广西明确一对夫妻能够生育三个子女。对于依法收养子女的情况,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各自生育的子女,均不进行合并计算。比如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自家庭已育有两个孩子,再婚后他们依旧可以共同生育三个孩子 。并且,若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那么可等额再生育;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都在边境县(市、区),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 生育假期福利:在生育假期方面有诸多利好。分娩后,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生育假期的基础上,生育三孩增加产假 80 天 。为了让男方也能更好参与到生育过程中,给予男方护理假 25 天。在子女 0 至 3 周岁的关键成长期,夫妻双方每年分别累计可享受育儿假 10 天,方便照顾子女。考虑到女方产前检查的需要,新增了男方产前检查陪护假,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可享受 5 天的陪护假 。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抚育婴儿存在困难,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能够享受不超过 12 个月的哺乳假,且哺乳假期间其工资、津贴、补贴按照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还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计算 。
- 生育支持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等多方面的支持措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以此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状况,出台育儿补贴等相关政策和措施。并且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发放育儿补贴 。在托育服务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从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采取综合举措,推动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 2 至 3 岁的幼儿并适当延长在园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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