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特区津贴标准
从2006年7月1日起,海南省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止执行浮动工资政策,将原执行的浮动工资转为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
发放标准
- 特区津贴:月人均204元。
- 特区生活补贴:月人均331元。
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的标准合并发放,具体标准根据不同的职务设立,每一职务根据不同的套改年限设立若干个档次。
实施范围
- 海南省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含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的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相关政策
- 套改年限:工作年限与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
- 首次套入标准:如套入的标准低于本人套改前执行的浮动工资部分,可就近就高套入同职务对应的标准。
- 职务晋升:2006年7月1日后晋升职务的工作人员,相应进入新任职务和套改年限对应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档次。
- 职务降低:2006年7月1日后降低职务的人员,相应进入新任职务和套改年限对应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档次,原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 试用期人员:2006年7月1日仍处于试用期的工作人员,其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按330元执行。
- 调入人员:从省外或企业调入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相应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档次。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所任职务和套改年限进入相应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档次。
- 中小学教师、护士:按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10%发给。
- 退休人员:2006年7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其退休时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标准按国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相应比例执行。
总结
海南省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的实施,旨在确保政策平稳衔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并适当简化职级档次结构,以适应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具体的发放标准和相关政策,根据不同职务和套改年限设立,以确保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