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哺乳假最新规定
浙江省哺乳假最新规定涉及到哺乳时间的保障、哺乳假的申请条件和期限等方面。以下是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整理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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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时间的保障: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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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的申请条件和期限: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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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的哺乳期延长规定:体弱儿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卖凯/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3次的。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哺乳期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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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期间的权益保障: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工作。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浙江省哺乳假最新规定旨在保障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的合法权益,确保她们能够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来照顾婴幼儿。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