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标准及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
年龄要求
夫妻双方需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
生育/收养要求
-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
再婚夫妻需同时满足:
-
夫妻双方均年满49周岁;
-
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
-
-
子女状况要求
-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
二、其他条件
-
财产与收入限制
-
申请人需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不超过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如应急货币财产不超过24个月低保标准之和)。
-
无机动车辆、非本人承包土地、无住房等。
-
-
户籍与证明材料
-
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
子女死亡需提供公安、法院或医疗机构证明,残疾需提供残疾人证。
-
三、扶助标准
-
基本扶助金
-
城镇/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及以上)或死亡家庭,每月发放扶助金:
-
女方:350元/月;
-
男方:450元/月。
-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及以上):
-
一级并发症:400元/月;
-
二级并发症:300元/月;
-
三级并发症:200元/月。
-
-
-
调整机制
- 国家、省、市三级标准可能动态调整,需以最新政策为准。
四、申请与终止条件
-
申请时间 :通常为每年定期申报,具体以当地通知为准。
-
终止条件 :
-
再婚夫妻生育或收养子女后;
-
子女康复或死亡;
-
申请人收入、财产等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标准。
-
五、注意事项
-
地区差异 :具体标准可能因市、县政策调整,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
材料准备 :需提供完整证明材料,如《残疾人证》《死亡证明》等。
以上信息综合了吉林省民政厅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确保权威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