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及近亲属可复印全部客观病历
关于医疗纠纷病历复印的新规定,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最新政策,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复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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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复印的病历资料
患者及其近亲属有权复印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全部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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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复印的病历资料
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病历,但可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申请封存复制。
二、医疗机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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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提供服务
医疗机构需在患者提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印,并确保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公章或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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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与收费
复印前需审核资料,可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公开),费用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规定。
三、患者权利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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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要求
申请复印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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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配合的后果
若医疗机构拒绝复印或封存,患者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或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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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保管 :医疗机构需长期保管病历原件,封存时需制作完整目录并双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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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争议处理 :若对收费标准有争议,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以上规定旨在平衡医患信息权益,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促进医疗纠纷的合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