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管理规定,病历的拍照和复印需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一、法律依据与患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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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
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资料等全部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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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十六条
承认患者及其代理人对病历的查阅、复制权,患者可随时要求复印,医疗机构需在资料上加盖公章。
二、复印与拍照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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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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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可自主选择复印或拍照病历,但需符合隐私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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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无明确禁止拍照的规定,但需注意敏感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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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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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期间 :通常不建议复印或拍照,除非涉及院外会诊等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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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病历 :如病程记录、会诊意见等,一般禁止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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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操作流程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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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患者本人及代理人需携带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需双方身份证及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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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选择
- 优先选择出院后1-2周内,此时病案整理完毕且便于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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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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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时需模糊处理姓名、身份证号等敏感信息,避免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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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后应立即销毁原始病历(若允许),仅保留患者授权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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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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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可收取工本费(如每页0.2元),需提供收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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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资料需加盖医院公章或病历专用章,确保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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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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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拒绝配合 :患者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医疗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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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争议 :可参照当地收费标准(如每页0.2元)与医院协商。
病历拍照复印在法律上可行,但需依法依规操作,确保患者隐私与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