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民营医疗机构设置的一些基本标准:
- 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
- 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 人员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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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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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有1名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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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医诊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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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西医结合诊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
- 房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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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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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室必须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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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 设备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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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设备包括诊察床、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出诊箱、体温计、污物桶、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药品柜、纱布罐、紫外线灯、方盘、高压灭菌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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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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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牙科诊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并配备相应的牙科治疗椅和手术灯等设备。
- 规章制度 :
-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 注册资金 :
-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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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在职医务人员需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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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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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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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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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具备基本的医疗设施、设备和人员条件,以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建议在设立民营医疗机构时,详细查阅并遵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以确保符合所有设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