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主要分为以下六个类别,具体划分及适用范围如下:
一、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例如院长、副院长、科室主任、财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
二、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后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医师是医疗活动的核心执行者,负责诊断、治疗和患者管理。
三、护士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从事护理工作的专业人员。护士主要负责患者护理、病情观察、执行医嘱及健康教育等任务。
四、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包括药品采购、调配、制剂、药事管理等工作。他们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并提供用药咨询。
五、医技人员
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检验师、影像技师、康复治疗师等。医技人员通过专业技术支持医疗活动。
六、其他人员
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工作人员,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人员。此类人员虽不直接参与医疗活动,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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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规范适用范围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涵盖上述所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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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分类标准差异
部分资料将“管理人员”细分为“行政管理人员”,但核心分类框架仍以六类为主流划分。建议以最新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为准。
以上分类及规范旨在明确职责,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促进医德医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