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各地政策,生育第四胎 不能领取生育津贴 。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生育津贴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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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次数限制
生育津贴的发放仅限生育第一胎、第二胎、第三胎的家庭,第四胎及以后生育的子女不符合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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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要求
需满足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部分地区要求9个月),且职工本人需在生育前9个月或生产后12个月内参保。
二、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但明确将第四胎排除在外。无论地方政策如何调整,法律层面均不支持第四胎领取生育津贴。
三、地方政策差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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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边境地区特殊政策
广西边境地区曾出台过特殊政策,允许边境夫妻生育四孩并给予额外奖励(如第四胎10000元补贴),但该政策不涉及生育津贴的发放。此类政策属于地方性补贴,与全国统一的生育津贴制度无关。
四、其他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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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计算方式
若符合条件,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计算,但仅限第一至第三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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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建议
若对当地政策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医保部门,避免因政策变动影响权益。
生育第四胎无法享受生育津贴,但可关注地方是否提供其他形式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