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海船在内河水域航行时,其船长和驾驶员应按照以下规定持有相应航线的《资格证明》,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 连续航行不超过6个小时:该船船长应持有《资格证明》。
- 连续航行6至12个小时:该船船长及至少一名驾驶员应持有《资格证明》。
- 连续航行12个小时以上:该船船长及至少二名驾驶员应持有《资格证明》。
内河一类船长、大副、二副、二类船长的有效适任证书等同于《资格证明》。
海船到南通的具体所需江证数量取决于航行的连续时间:
- 如果航行时间不超过6小时,只需船长持有《资格证明》。
- 如果航行时间在6至12小时之间,船长和至少一名驾驶员需要持有《资格证明》。
- 如果航行时间超过12小时,船长和至少两名驾驶员需要持有《资格证明》。
希望这些信息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规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