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充电桩分时电价的相关政策如下:
一、电价分类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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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业用户
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具体分为低谷、高峰和平时段,电价浮动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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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谷电价 :在购电价格基础上下浮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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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电价 :1-9月、12月上浮84.3%;其他月份上浮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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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段电价 :基准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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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户
居民住宅小区内集中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若满足条件可执行居民生活合表电价,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充电服务费用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按充电时长或功耗收取,需明码标价。
二、充电设施用地政策
充换电设施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各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需加强用地保障。
三、其他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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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需量电费
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2. 充电服务费用规范
充电设施经营者可按充电时长(如250瓦及以下、251-500瓦、500瓦以上)或实际功耗收费,并公示收费标准。
四、政策调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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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时电价调整 :202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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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策 :如免收需量电费政策明确至2030年前。
以上政策综合了用电时段差异、充电设施类型及用电规模,旨在优化电力资源配置,降低用电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