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门诊慢病办理标准主要包含认定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及报销政策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认定条件
- 病种范围
包括糖尿病、原发性高血压(2级及以上)、糖尿病并发症、消化性溃疡、甲状腺功能亢进症(graves病)、银屑病、癫痫(原发性)等25种慢性病。
- 糖尿病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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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临床诊断标准,除外继发性糖尿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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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满足血糖指标:任意时间血浆葡萄糖≥11.1 mmol/L(200mg/dl)或空腹血糖≥7.0 mmol/L(126mg/dl)或OGTT 2hPG≥11.1 mmol/L(200mg/dl)。
- 原发性高血压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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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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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具备心脏、肾脏、视网膜或主动脉夹层等1个临床并发症。
二、所需材料
- 基础材料
- 《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申请表》(需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保医师填写)。
- 病历资料
- 半年内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诊断依据、相关检查检验报告等。
三、办理流程
- 医院初审
- 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提交材料,医保办审核通过后盖章备案,即时办结病种可立即发放病历手册。
- 医保复审
- 非即时办结病种由医院转至参保地医保中心复审,审核通过后通知患者。
- 待遇生效
- 门诊慢病待遇自出院次日或确诊当日(门诊治疗)开始生效。
四、报销政策
- 甲类门诊慢特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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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起付标准300元,一档报销比例40%、二档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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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透析等特殊病种在原有基础上再提高10%报销比例。
- 乙类门诊慢特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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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起付标准300元,一档报销比例35%、二档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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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病种(如糖尿病并发症、肝硬化)支付比例可达60%。
五、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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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斥病种管理 :同种类型或保障待遇重合的慢病不得重复办理,病情进展符合甲类标准的原乙类病种需终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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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时效性 :病历材料需在有效期内,超过一年的需补充近期就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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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选择 :需在医保目录内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时需主动告知医保身份。
以上信息综合了烟台市医疗保障局最新政策及医院办理指南,具体以实际办理机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