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等级共分为 10个等级 ,从一级(最重)到十级(最轻),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一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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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大部分/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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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如四肢瘫肌力≤3级、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全身重度瘢痕形成等。
二、二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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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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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如双肘关节以上缺失、严重瘢痕畸形影响活动等。
三、三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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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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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如需长期医疗依赖、部分生活活动受限等。
四、四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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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但可部分生活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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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如需特殊医疗照护但生活可自理。
五、五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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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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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如单侧肢体严重缺失、需长期服药等。
六、六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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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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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如行走困难、需辅助器具等。
七、七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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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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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如日常活动受限、需定期检查等。
八、八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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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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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如视力障碍、轻度肢体畸形等。
九、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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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存在一般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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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如轻微瘢痕、轻度活动受限等。
十、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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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存在一般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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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如外观异常但功能正常、轻微伤残等。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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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自理能力 :分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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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依据 :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结合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综合评定。
以上标准综合了器官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及医疗依赖等因素,具体评定需由专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