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如下: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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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全部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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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 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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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当地生育保险,并如实申报本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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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费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财政部门、工会组织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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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按其工资总额(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支出。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生育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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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符合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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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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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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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可延长135天至180天,由所在企业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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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包括产检、分娩、产后并发症治疗等。
- 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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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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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她顺产产假为128天,那么她的生育津贴为:8000÷30×128 = 34133.33元。
- 申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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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定时间(通常为12个月)以上,且在生育期间仍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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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欠费的,在补缴后不影响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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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需要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证明,包括出生证明、医院诊断证明等。
- 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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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年终结余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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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经办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的管理费,可从基金中提取,具体比例由地(市)人民政府确定,但最高比例不得超过生育保险基金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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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她们在生育期间能够获得必要的经济保障和医疗保障。建议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以便在生育时能够顺利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