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具体情况而定
工程合同下浮的合法性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一、合法下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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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市场竞争和成本核算
若下浮比例基于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和成本核算,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及行业规范,则合法。例如公开招标中通过竞争确定下浮比例以降低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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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行业惯例
下浮比例需符合工程行业的普遍做法。通常情况下,工程造价下浮率控制在3%-18%之间,超出此范围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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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协商一致
下浮条款需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二、不合法或存在风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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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浮比例过高
下浮36%等超常规比例可能影响施工方合理利润,导致偷工减料或工程质量问题,甚至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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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
通过恶意竞争(如低于成本价竞标)、胁迫等手段强制下浮,或违反《建筑法》《城乡规划法》等强制性规定,均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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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本身违法,其下的“下浮点”约定通常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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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时条款效力
若合同因违反法律无效,下浮率条款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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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如工程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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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下浮率基于法律法规或行业惯例,可能仍具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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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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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不同地区对下浮比例有具体规定,需结合当地政策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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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条款 :工程中途停工后的结算应协商一致,单方面采用下浮率不合理。
工程合同下浮需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市场机制、行业规范及双方利益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