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中禁止设定最低投标限价的问题,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中的考量,主要原因如下:
一、核心法律依据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
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设定最低限价,只能设定最高限价。该条款是当前政府采购法规的直接依据。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同样禁止招标人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强调以质量、服务等因素综合评审。
二、禁止设定最低限价的核心原因
-
限制市场竞争
最低限价直接压缩了投标人的报价空间,可能导致报价趋同。例如,预算100万元的项目若设最低限价90万元,所有高于90万元的报价都会被强制拉低,削弱了投标人通过成本控制和技术优化竞争的能力。
-
引发价格垄断或围标串标
供应商为避免低于成本报价(0分或极低分),可能形成价格联盟或默契,通过协同报价操控市场。例如,某供应商若低于最低限价,其他供应商可能被迫跟进,最终导致围标。
-
成本界定困难
不同供应商的个别成本因技术、管理等因素存在差异,统一设定最低限价无法准确反映真实成本,可能导致不合理低价中标。
三、特殊场景的替代方案
-
最高投标限价
政府采购推荐使用最高投标限价,通过控制总价来管理预算,同时要求投标人提供成本说明和履约保障。
-
综合评分制
采用质量、价格、服务等多维度评分标准,避免单一价格因素主导。例如,软件采购可结合功能匹配度、供应商资质等综合评估。
四、违规后果
-
法律风险 :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可能导致中标无效、采购合同无效,采购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
腐败风险 :最低限价可能被用作控标工具,滋生腐败问题。
禁止设定最低投标限价是维护政府采购公平性、促进市场竞争的必要措施,需通过最高限价、综合评分等合规方式实现采购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