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生育保险政策,生育津贴的金额由月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两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一、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
最低标准
自2009年起,上海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为 2892元 ,适用于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
-
计算方式
生育津贴 =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 × 产假天数
-
若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则按300%计算;
-
若低于300%,则按实际比例计算。
-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
正常生产
补贴金额为 3000元 。
-
流产情况
-
怀孕满4个月流产:42天产假 + 补贴3000元
-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15天产假 + 补贴3000元。
-
三、实际案例参考
-
案例1 :某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4000元,顺产98天
生育津贴 = 4000 ÷ 30 × 98 ≈ 13066元(含正常产假津贴)。
-
案例2 :某职工月平均工资3000元,难产(剖宫产)128天
生育津贴 = 3000 ÷ 30 × (98 + 15) = 13500元。
四、注意事项
-
基数计算
若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将暂按单位12月底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
-
差额补足
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产假前工资,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
以上信息综合了政策文件及实际案例,确保覆盖不同生育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