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频次要求根据监测类型和标准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常规监测频次要求
-
连续1小时采样
监测时需连续采集1小时内的数据,或按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取平均值。
-
等时间间隔采样
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
-
特殊情况调整
-
实际监测时可延长至超过1小时,以捕捉最高浓度时段。
-
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可用短时间采集4个样品替代1小时。
-
二、特殊场景补充说明
-
低矮有组织排放源
采样频次与有组织排放源相同:连续8小时以上每2小时1次,8小时以下不小于2次。
-
恶臭污染气体
- 采样频次与无组织排放源一致。
-
建设项目验收监测
监测频次不得少于2天,每天3次,每次采样时间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三、采样点设置注意事项
-
监控点数量 :最多设4个,参照点设1个。
-
布点原则 :需结合单位平面布置图,标明主要建筑物、车间等位置。
以上要求均依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及地方技术规范制定,实际执行中需结合现场监测需求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