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当前时间,生活垃圾焚烧排放标准的最新标准如下:
- 有组织排放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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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物:1小时均值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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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1小时均值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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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1小时均值不高于80毫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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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1小时均值不高于8毫克/立方米
-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
- 生活垃圾(含协同处理的其他废弃物)运输、卸料、贮存,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焚烧飞灰、焚烧炉渣的转运、暂存,渗滤液收集处置等无组织排放源,应采取密闭、封闭等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及周边无明显气味泄漏。
- 清洁运输要求 :
- 提高进出垃圾焚烧厂的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炉渣、焚烧飞灰等物料运输的清洁运输比例,新置运输车辆原则上应选购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
- 绩效要求 :
- 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是指所有生产环节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运输过程达到上述要求,并且每月至少95%以上运行时段满足上述要求。
- 其他相关标准 :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标准》(GB/T51452-2024)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同时废止。
这些标准旨在进一步减少生活垃圾焚烧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推动行业向更环保、更高效的方向发展。建议相关企业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这些标准执行,确保生活垃圾焚烧过程的环保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