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安徽省对计划生育超生的追究时效及处罚措施如下:
一、是否追究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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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追诉时效限制
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属于行政征收行为,不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2年或5年追诉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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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即处理
只要超生行为被发现,仍可能被追究责任,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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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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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当地城镇或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数征收,第三胎起每多生育1个子女,倍数递增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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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地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万元,第三胎超生则需缴纳150万元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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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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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未缴费用自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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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超生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需接受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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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调整说明
当前安徽省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但此前超生的处罚仍可能被追究。符合再生孩子条件的夫妻可申请减免社会抚养费,具体比例由县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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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10年仍可能被追究 :法律无追诉时效限制,发现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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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性质 :社会抚养费非行政处罚,但可能涉及经济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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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 :公职人员超生可能面临额外纪律处分。
建议遵守国家生育政策,避免因政策调整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