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课后服务费发放细则如下:
- 课后服务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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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补助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法定工作日从事课后服务,一般按照每课时不低于50元标准核定补助。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收入水平、现行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每2年核定一次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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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人员补助 :对聘请校外人员参与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
- 课后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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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原则 :学校向学生直接提供课后服务,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收费用于弥补服务成本不足,不得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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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政补助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在每生每课时乡村学校不超过3元,其他学校不超过3.5元范围内制定本地工作日期间课后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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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费 :经教育主管部门遴选引入学校的非学科类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课后服务,可以收取代收费,按照公益性原则,根据不同服务项目分别制定收费标准。
- 收费与补助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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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免收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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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学生 :不在学校参加课后服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以及仅在校内临时托管、晚自习的学生,不缴纳课后服务费。
- 收费公示与选择 :
- 公示与意见征求 :学校在提供课后服务时,应当提前公示收费标准,事先征求家长和学生意见,由家长自愿选择课后服务内容、时间,严禁以任何形式诱导、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
- 经费保障 :
- 财政补贴 :各级财政应当将课后服务保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这些细则旨在确保课后服务的公益性和可持续性,同时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议各地教育部门严格按照这些细则执行,并定期评估和调整补助标准和收费标准,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居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