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生育津贴政策,结合相关法规及地区规定,具体政策如下:
一、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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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月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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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早产的,按90天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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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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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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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标准
- 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正常产支付2000元/月,难产3500元/月,多胞胎每多1个婴儿增加500元。
二、特殊情形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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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家庭
女职工满24周岁及以上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生育津贴在90天基础上增加44天,难产另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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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假工资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男职工,其配偶生育期间可享受10天护理假,工资按职工本人月缴费基数计发(30天/月×10天)。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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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与待遇关系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无需缴费。津贴与产假不可同时享受,按实际休产假天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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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以上政策依据《生育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确保与国家法律法规一致。
四、咨询建议
建议参保职工生育前咨询单位人事部门,确认具体缴费基数及待遇计算方式,同时保留生育相关证据以备后续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