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相关内容如下:
一、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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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
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存在误解,且该误解对订立合同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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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
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损害一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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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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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危害债权
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等。
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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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知或应当知悉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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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务人行为导致债权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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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知情(针对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 。
三、撤销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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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及既往 :自合同成立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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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请求权形式存在 :需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
四、撤销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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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与请求权 :不同于合同解除权(形成权),撤销权需当事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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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相对人保护 :善意相对人可主张合同有效。
五、撤销权的行使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
六、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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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保全 :可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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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效力 :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
以上规定综合了《民法典》对合同撤销权的完善,既保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又兼顾了交易安全与公平。